(2015)乐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史如岭与王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如岭,王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268号原告史如岭。被��王正。本院在受理原告史如岭诉被告王正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如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