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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知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原告方遒与被告德国阿路马格汽车营销公司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遒,德国阿路马格汽车营销公司

案由

网络域名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知民初字第797号原告方遒,男,汉族,1977年4月30日生。被告德国阿路马格汽车营销公司(AlumagAutomotiveMarketingGmbH),住所地在德国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门登县教堂广场1A(Kirchplatzla/AlteApotheke,58706Menden)。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遒诉被告德国阿路马格汽车营销公司(AlumagAutomotiveMarketingGmbH)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方遒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遒负担。审判长 徐 新审判员 梁永宏审判员 谢慧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邢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