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与李斐斐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李斐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5-16号隆昌商务中心三楼。被执行人李斐斐,现羁押于山东省女子监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斐斐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斐斐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芝商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张春梅审判员 汤景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立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