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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张亚君与王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君,王雪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28号原告张亚君。委托代理人杨剑龙。被告王雪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君诉被告王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君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亚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君撤回对被告王雪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张亚君承担。代理审判员  傅建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谢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