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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行非审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与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罗家咀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罗家咀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行非审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3号。法定代表人:盛洪涛,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国祥,系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汉阳分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罗家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罗家咀村218号。法定代表人:罗万港,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何帆,系该村委会法律顾问。一般授权代理。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规划局)对被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罗家咀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罗家咀村委会)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于2015年01月2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市国土规划局因被执行人罗家咀村委会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新建厂房,于2014年10月8日对罗家咀村委会作出武土资规罚(2014)第14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村委会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83.4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栋1层建筑面积为483.43平方米的厂房,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人民币4834.3元。市国土规划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前,罗家咀村委会已交付罚款,但未拆除违法建筑。经审查,本院认为,罗家咀村委会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483.43平方米新建厂房,市国土规划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和《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规定,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罗家咀村委会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出复议申请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规定的拆除义务,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但因该村委会已自动履行罚款,市国土规划局也未申请执行该项内容,故罚款处罚内容不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武土资规罚(2014)第14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即责令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罗家咀村村民委员会“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83.4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栋1层建筑面积为483.43平方米的厂房,恢复土地原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钢代理审判员  杨官木人民陪审员  周洪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凃晓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