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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魏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医院,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191号申请人:兰州市西固区人民医院,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范某某,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男,兰州市西固区人民医院副院长。被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童星园照相馆业主,现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申请人兰州市西固区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魏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固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的(2013)西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魏某某返还位于西固区福利东路377号房屋一间及逾期归还房屋滞纳金4187.7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因被执行人魏某某提出本次执行异议。现西固区人民医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第二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岗执行员 韩文举执行员 王世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邵世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