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朱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郑学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商初字第23号原告王建国。被告郑学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国与被告郑学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国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王建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沈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