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安丰永与被告马洪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丰永,马洪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152号原告:安丰永,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马洪进,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丰永与被告马洪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丰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柳邦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