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执保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江油市博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江油市博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第5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银河干道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德刚。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博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太平镇红庙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唐朝阳。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博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5)江油民保字第4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会琼与2015年2月6日向我院提交执行保全申请,我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博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