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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一初字第0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王雪芬与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芬,徐敏,马鞍山市黄河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一初字第01390号原告:王雪芬,女,195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尹永军,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敏,男,196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马鞍山市黄河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张金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俊,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芬与被告徐敏、马鞍山市黄河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雪芬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马鞍山市黄河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王雪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雪芬撤回对马鞍山市黄河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胡存祥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魏凌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