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行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茂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茂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中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铜法行初字第00013号原告重庆市茂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370524-6),所在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太平镇新街47号。法定代表人程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道明,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50432089-2),所在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北环路36号。法定代表人陈治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雷先恩,该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叶大强,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刘中国,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重庆市茂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政确认一案,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茂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刘中国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2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茂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市茂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振华代理审判员 晏 恒人民陪审员 陈泽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