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介民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化雨与杜少领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化雨,杜少领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介民初字第748号原告张化雨,男,1963年1月27日生,汉族,介休市人。委托代理人赵建国,男,山西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少领,男,1966年5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化雨诉被告杜少领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化雨于2015年2月2日,以“相关部门已出具‘问题核实报告’,还我清白,案件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化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化雨负担。审 判 长 郭龙平审 判 员 贾霞玉助理审判员 张晓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方晓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