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漯民终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晁松堂与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晁松堂,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民终字第1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晁松堂,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颍县迎宾路***号。负责人:游保金,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亚萍,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晁松堂因与被上诉人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临颍农信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1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临颍农信社的委托代理人胡亚萍、被上诉人晁松堂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鹏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按养老保险待遇每月800元,并根据国家政策作出相应调整的诉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驳回晁松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晁松堂。上诉人晁松堂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审裁定程序违法,本案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已经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双方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即便上诉人诉请依据不足,也应当适用判决的形式而不是裁定驳回起诉。被上诉人临颍农信社答辩称:原审裁定正确,应驳回上诉人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晁松堂在被上诉人临颍农信社处从事炊事员工作,双方因待遇问题发生争议后,上诉人晁松堂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上诉人晁松堂对此不服向法院起诉。其作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在起诉时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每月800元并根据国家政策调整的诉求属于人民法院民事主管的范围,且临颍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122号民事裁定;二、指令临颍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左 昊审判员 吴增光审判员 王路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梁珂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