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广水刑初字第00019号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广水市应山环卫所临时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5)0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度,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素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6日11时55分许,被告人刘某甲无证驾驶鄂A×××××号小轿车,沿广水市平洑线由北向南行至本市蔡河镇木塔桥村路段时,因措施不当,将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彭某某(女,62岁)撞到,所驾车辆冲下公路后侧翻,造成彭某某死亡及车辆损毁,被告人刘某甲自己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受害人家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0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及车主刘某乙共同承担赔偿受害人家属周某某等四人经济损失113193.70元的连带责任.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甲的亲属多次找受害人亲属协商赔偿,并已赔偿受害人亲属经济损失85000元,取得其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刘某甲人口详细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广水市公安局归案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0390号民事判决书,被害人亲属周某某领条复印件;2、证人刘某乙、黎某证言;3、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广水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刘某甲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属无证驾驶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但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当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85000元并取得其谅解,均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甲犯罪情节,根据量刑规范化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石泽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光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