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安徽金信典当有限公司与张登全、徐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信典当有限公司,张登全,徐巧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871号原告:安徽金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施俊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峰,该公司员工。被告:张登全,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徐巧云,女,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信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登全、徐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金信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信典当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金信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50元,减半收取4425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5845元,由原告安徽金信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路英审 判 员 包 玲人民陪审员 汪德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金琬莹附:本判决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