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顺昌天龙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昌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顺昌天龙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昌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39号原告顺昌天龙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世顺,男,顺昌县双溪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昌支公司。代表人高纪松,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书峰,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顺昌天龙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昌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顺昌天龙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8元,撤诉减半收取404元,由原告顺昌天龙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园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林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