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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执指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德富与张红海、格尔木卓航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富,张红海,格尔木卓航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指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赵德富,男,汉族,1958年8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红海,男,汉族,1959年10月16日生。被执行人格尔木卓航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辉,该公司总经理。赵德富与张红海、格尔木卓航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西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德富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申请人的申请和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和财产在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管辖区内,为便于本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西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指定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许多刚代理审判员  张永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省成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