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象民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桂林力拓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桂林力拓橡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象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桂林力拓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灵川八里街工业园区15#地。法定代表人刘睿然。申请人桂林力拓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005224753878,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5月3日,出票人为桂林力拓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人民币40500元的票据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桂林力拓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蒙晓霞人民陪审员 苏 坚人民陪审员 钱宇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覃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