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胡付得与胡国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付得,胡国光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胡付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长江,男,永兴县燎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国光,男。委托代理人邓厚善,男。委托代理人胡成,男。原告胡付得诉被告胡国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以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剑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邓永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