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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本院在执行李某甲诉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28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志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