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台执委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辉豪与林应庆、徐荣军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辉豪,林应庆,徐荣军,林小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台执委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林辉豪。被执行人:林应庆。被执行人:徐荣军。被执行人:林小庆。依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闵民终字第1036号及厦门海事法院(2013)厦海法商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林应庆、徐荣军、林小庆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林辉豪船舶损失1068000元,并按每日705.25元支付自2011年11月21日起至上述船舶赔偿款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浙台渔油32086”所有权登记在被执行人林应庆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限制被执行人林应庆转让、抵押、光船租赁所属的“浙台渔油32086”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甬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茜茜宁波海事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甬海法台执委字第6号:关于林辉豪与林应庆、林小庆、徐荣军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甬海法台执委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该船登记在你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自即日起,对被执行人林应庆所属的“浙台渔油32086”轮不予办理转让、抵押、光船租赁等手续。特此通知。附件:本院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甬海法台执委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