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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执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邱绍珍与陈平会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绍珍,陈平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执字第103-1号申请执行人邱绍珍,女,生于1945年8月9日,汉族,住古蔺县。被执行人陈平会,女,生于1964年9月23日,汉族,住古蔺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邱绍珍于2015年2月6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古蔺执字第103号案件的执行。审判员  赵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梁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