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执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邱绍珍与陈平会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绍珍,陈平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执字第103-1号申请执行人邱绍珍,女,生于1945年8月9日,汉族,住古蔺县。被执行人陈平会,女,生于1964年9月23日,汉族,住古蔺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邱绍珍于2015年2月6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古蔺执字第103号案件的执行。审判员 赵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梁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