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商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吴晓东与魏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东,魏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142号原告:吴晓东,男,。委托代理人:田记宾,男,。被告:魏伟,居民。本案在审理原告吴晓东诉被告魏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收取14150由原告吴晓东负担。审判员 杜茂广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贺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