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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开法民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湛江市长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长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开法民二初字第30号原告:湛江市长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椹川大道。法定代表人:黄燕,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蕾,该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住所地湛江市海滨大道。负责人:冯海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卫江,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长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湛江市长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994元,减半收取1997元,由原告湛江市长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思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