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原告邵东县宋家塘管理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肖建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东县宋家塘管理区管理委员会,肖建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120号原告邵东县宋家塘管理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邵东县宋家塘街道办事处宋家塘村。法定代表人李惠安,系该管理委员会主任。被告肖建忠,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东县宋家塘管理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肖建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东县宋家塘管理区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东县宋家塘管理区管理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东县宋家塘管理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邵东县宋家塘管理区管理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曾利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佘堆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