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谭惠江、深圳市卓越康华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卓越康华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圳宝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惠江,深圳市卓越康华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圳宝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56号原告谭惠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胡杰,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卓越康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被告深圳市圳宝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谭惠江诉被告深圳市卓越康华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圳宝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惠江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惠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8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6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篪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何彦(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