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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邱亿师盗窃罪,邱亿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亿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753号罪犯邱亿师,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2日以被告人邱亿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08年10月23日被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0年1月24日。因罪犯邱亿师在假释考验期间犯新罪,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2010)三法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亿师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撤销假释,与假释前余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8月3日作出(2010)佛刑二终字第22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邱亿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邱亿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邱亿师系假释期间内触犯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情形被收监执行的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罚金人民币13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邱亿师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假释期间内触犯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情形被收监执行的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亿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审 判 员  解亚安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范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