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二初字第0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高俭省与绕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俭省,绕红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二初字第01038号原告高俭省,男,61岁,汉族,住焦作市。被告绕红,女,约48岁,汉族,住焦作市。原告高俭省与被告绕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平时在焦作市红太阳家具城从事家具运输,被告从2009年开始经常让原告为其运输家具,以前运费一天一结。从2013年10月,被告做家具批发业务后,开始拖着不给原告结算运费,至今尚欠原告运费共计5830元。诉讼请求:⒈被告支付原告运费款5830元;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被告主体错误,应当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俭省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康福军审 判 员 王惠敏人民陪审员 徐贝贝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杜荣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