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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那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农尚宽与被执行人百色市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尚宽,百色市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那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农尚宽。被执行人百色市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地址:那坡县壮龙幸福新城商业小区4-2#一层。法定代表人罗长兰,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农尚宽与被执行人百色市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百色市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中国农业银行那坡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那坡县镇玉街北支行、那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经本院执行工作人员开展工作,被执行人百色市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已主动将本案执行款及申请执行费存入那坡县人民法��指定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百中民一终第764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那执字第23号案以自动履行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隆 兵执行员 黄乃丘执行员 王林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覃绍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