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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河南省宏达滑模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企汇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冬青街**号科研楼*楼***室。法定代表人:何丽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亚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文涛,河南律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宏达滑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薪开发区玉兰街**号。法定代表人:孔德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峰,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金榜,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企汇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汇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宏达滑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宏达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3)郑知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企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企汇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同时双方同意原审判决不再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企汇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宏达公司撤回起诉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因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因此本院对企汇公司、宏达公司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河南省企汇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河南省宏达滑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知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不再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河南省宏达滑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河南企汇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磊代理审判员  焦新慧代理审判员  赵艳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郭发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