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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道法民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2014)道法民初字第1527号原告尹XX与被告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XX,黄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道法民初字第1527号原告尹XX,男,1956年8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56********,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道县寿雁镇XXXX。被告黄XX,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65********,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农民,住宁乡县东湖镇XXXX。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受理原告尹XX与被告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尹XX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理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