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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埇执字第004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吴翠华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翠华,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埇执字第00449-1号申请执行人:吴翠华,女,195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刘伟,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吴翠华申请执行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梁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