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埇执字第004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吴翠华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翠华,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埇执字第00449-1号申请执行人:吴翠华,女,195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刘伟,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吴翠华申请执行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梁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