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吴法青与福味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法青,福味经典火锅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578号原告吴法青,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本市凉州区。被告福味经典火锅店。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东小北街。负责人侯郝建,男,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武威市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法青与被告福味经典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以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询问被告,被告表示不提起反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且被告亦不提起反诉,故应当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法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4元,减半收取1662元,由原告吴法青负担。审判员 李智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光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