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刑(速)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胡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速)初字第186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胡某,住本区。判决结果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索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于蓉蓉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刑(速)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2014年11月17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胡某醉酒驾驶鲁B×××××号轿车沿城阳区崇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崇阳路青威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青威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张某驾驶的鲁B×××××号轿车相撞,两车损,张某受伤。经对事故后被告人胡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进行检验,其含量为192mg/100ml。经现场勘察及调查,被告人胡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被告人在现场等候处理。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胡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建议判处拘役2-3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8000元。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查明事实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胡某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城阳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为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胡某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