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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宇凤坤、委托代理人牟井余与被执行人王庆仁、金德福身体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宇凤坤,王庆仁,金德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宇凤坤,男。委托代理人牟井余,男。被执行人王庆仁,男。被执行人金德福,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宇凤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庆仁、金德福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庆仁、金德福已经履行了欠款义务,且宇凤坤与王庆仁、金德福达成了部分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宇凤坤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5)密执字第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永贵审 判 员  吕国祥代理审判员  蔡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