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宇凤坤、委托代理人牟井余与被执行人王庆仁、金德福身体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宇凤坤,王庆仁,金德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宇凤坤,男。委托代理人牟井余,男。被执行人王庆仁,男。被执行人金德福,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宇凤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庆仁、金德福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庆仁、金德福已经履行了欠款义务,且宇凤坤与王庆仁、金德福达成了部分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宇凤坤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5)密执字第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永贵审 判 员 吕国祥代理审判员 蔡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