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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秦长林诉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长林,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秦长林,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拜泉县。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龙民初字第90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秦长林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龙民初字第9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立新审判员  解 明审判员  谷庆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