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秦长林诉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长林,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秦长林,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拜泉县。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龙民初字第90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秦长林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龙民初字第9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立新审判员 解 明审判员 谷庆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