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重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苏桂杰与王志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桂杰,王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重字第8号申请人苏桂杰。被执行人王志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桂杰与被执行人王志涛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过付欠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邑市人民法院(2007)昌民一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张元涛审判员 孙方贞审判员 方子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冬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