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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杭州园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孙庆喜与孙庆喜、杭州坤明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园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孙庆喜,杭州坤明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民初字第222号原告杭州园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科普。委托代理人王向前。被告孙庆喜。被告杭州坤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道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吉。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园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庆喜、杭州坤明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园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园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园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园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