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祥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虞爱民与张必聪等人交通事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虞爱民,张必聪,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祥云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虞爱民,男性,汉族,51岁,行政办事人员,专科毕业。被执行人张必聪,男性,汉族,52岁,行政办事人员,专科毕业。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祥云县支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元。申请执行人虞爱民与被执行人张必聪等人交通事故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祥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4)祥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山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寇文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