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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邝祖安与赵景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祖安,赵景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133号原告邝祖安,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赵景林,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邝祖安诉被告赵景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邝祖安于2015年2月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邝祖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祖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邝祖安已预交),由原告邝祖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俊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