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邝祖安与赵景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祖安,赵景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133号原告邝祖安,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赵景林,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邝祖安诉被告赵景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邝祖安于2015年2月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邝祖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祖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邝祖安已预交),由原告邝祖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俊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