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聂荣周任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荣周,任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152号原告聂荣周,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任晓峰,男,成年人,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聂荣周与被告任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晓峰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荣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任文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元--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