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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聂荣周任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荣周,任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152号原告聂荣周,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任晓峰,男,成年人,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聂荣周与被告任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晓峰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荣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任文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元--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