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商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王其能、浙江新力门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新力门业有限公司、曹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能,浙江新力门业有限公司,曹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176号原告:王其能。被告:浙江新力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桂荣。被告:曹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其能与被告浙江新力门业有限公司、曹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其能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其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92元,减半收取83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792元,由原告王其能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董灿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郑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