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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行诉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李小奎与昆山市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奎,昆山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张行诉初字第00003号起诉人李小奎。被起诉人昆山市公安局。本院收到起诉人李小奎诉被起诉人昆山市公安局的行政诉状,要求“依法追究昆山市公安局公安民警违规办案、违法办案,包庇并窝藏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行为和犯罪罪证,要求依法追究昆山市公安局相关公职人员的行政责任”。本院认为,李小奎的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小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钱满兴审判员  李国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高天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