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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魏亚秋与任荣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亚秋,任荣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922号原告魏亚秋,女。被告任荣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亚秋与被告任荣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亚秋于2015年2月6日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亚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亚秋负担。审判员  吴比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凌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