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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要法金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冯树娇与谭焯辉、廖作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树娇,谭焯辉,廖作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要法金民初字第190号原告:冯树娇,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委托代理人:江超雄,住广东省云安县。委托代理人:沈灿第,广东省罗定市人。被告:谭焯辉,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居民。被告:廖作辉,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居民。被告谭焯辉、廖作辉共同委托代理人:赖树艺,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佛山三水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镇文锋西路8号101。组织机构代码:89374565-8。负责人:卢荣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嘉泳,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树娇诉被告谭焯辉、廖作辉,中国人保佛山三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树娇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树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树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92元,减半收取1396元,由原告冯树娇承担。审 判 长  徐海球审 判 员  宋志宏人民陪审员  胡杏桃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甘伟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