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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民终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高秀锦、高殿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秀锦,高殿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秦民终字第2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秀锦,女,194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委托代理人孙志国,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殿启,男,193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刘海燕,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化路燕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高秀锦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高秀锦的上诉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高殿启自愿申请撤回对高秀锦的原审起诉,同时上诉人高秀锦同意高殿启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高殿启的撤诉申请,经上诉人高秀锦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高殿启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020元,减半收取4510元,由被上诉人高殿启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020元减半收取4510元,由上诉人高秀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子明审 判 员 李德权代审判员 邹德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孙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