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盘锦市邮政局与李政辉房屋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市邮政局,李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00275号申请执行人盘锦市邮政局,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市。负责人王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宋闯明,该局物业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政辉,男,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申请执行人盘锦市邮政局与被执行人李政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政辉于2015年1月7日主动将拖欠申请执行人盘锦市邮政局房租费48,000.00元给付完毕。被执行人李政辉又于2015年2月3日将占有盘锦市邮政局的位于盘锦市双台子区胜利街风华社区商业网点迁出,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盘锦市邮政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双民一初字第0081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关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