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虞小明与蒋健伟、楼芝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虞小明,蒋健伟,楼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1039号申请执行人虞小明。被执行人蒋健伟。被执行人楼芝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虞小明与被执行人蒋健伟、楼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蒋健伟、楼芝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103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功君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龚振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义乌市人民法院讨论笔录(2015)金义执民字第1039号时间:二0一五年二月六日地点:执行庭2509办公室执行长吴功君(承办人)执行员徐鹏俊、龚振旺书记员华景清评议:(2015)金义执民字第1039号申请执行人虞小明与被执行人蒋健伟、楼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记录如下:吴功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蒋健伟、楼芝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裁定终结执行。徐鹏俊:同意承办人意见。龚振旺:可以将本案终结执行。另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统一意见:本院(2015)金义执民字第103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义乌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发文拟稿纸签发:会签:审核:核稿:拟稿:校对:印刷:份数:文书名称:执行裁定(程序终结)案号:(2015)金义执民字第1039号主送:抄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