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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田斌峰与陈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斌峰,陈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79号原告:田斌峰。被告:陈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斌峰诉被告陈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斌峰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斌峰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丹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杨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