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田斌峰与陈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斌峰,陈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79号原告:田斌峰。被告:陈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斌峰诉被告陈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斌峰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斌峰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丹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杨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