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邑民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周某与田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094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旬邑县湫坡头镇,村民。委托代理人谈喜艳,陕西秦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址、职业同原告。委托代理人焦秉仁,陕西秦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杨平怀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栓贵、马建刚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自己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9年正月登记结婚,2000年1月29日生于儿子田某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从不把自己当做妻子看待,还经常因琐事殴打自己,因而致夫妻关系不睦。2006年自己独自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现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田某辩称:原告诉称不是事实,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已建立起了牢固的夫妻感情。平时生活中,虽因琐事发生过纠纷,但并无大的矛盾。虽然从2006年以来,被告一直在外打工,但其每年春节都能回家与自己及儿子团聚,因此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加之孩子尚小,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所以不同意离婚。综合原告的陈述,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2、如夫妻感情破裂,孩子应随谁生活,孩子的生活、教育费应如何负担。3、被告所述夫妻共同存款15000元是否真实存在,如存在应如何分割。4、被告所述夫妻共同债务40000元是否真实存在,如存在应如何分担。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出示手机短信一份,证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长达十几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事实。2、出示被告所写的日记一份,证明原、被告结婚前被告有过恋人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质证认为,对原告出示的手机短信,属自己所发,但其并不能证明双方分居十几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事实。对原告出示的日记,属自己婚前所写,与原、被告婚后的感情无关联。被告针对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出示陕西信合旬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收回贷款凭证三份,证明自己所述债务真实存在的事实。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质证认为,被告所举证据证明贷款已经清偿,并不能证明债务的真实存在。本院经对原、被告所举证据综合原、被告质证意见综合审查分析认为:对于原告向法庭提供的手机短信一份,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一定的关联性,且被告质证表示无异议,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被告所写日记,被告质证表示属自己婚前所写,因此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被告出具的陕西信合旬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收回贷款凭证三份,原告质证未提出实质性异议,且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一定的关联性,予以认定。综合原、被告的陈述及本院认定的证据证明了以下事实:原、被告于1999年3月15日依法登记结婚,2000年1月29日生于儿子田某某。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纠纷,但并无大的矛盾。2006年原告独自外出打工,被告则在家照顾孩子,并于2009年至2014年9月在旬邑县先后开办并经营摩托车维修、文具店等,但逢年过节双方都能团聚生活。2014年9月后,双方因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后,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十多年,期间建立起了较为牢固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过纠纷,但无大的矛盾,加之原告现以被告经常因琐事殴打自己,2006年自己独自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为由请求离婚,但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印证,故其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平怀人民陪审员 张栓贵人民陪审员 马建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吕凯锋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